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新旧法条对比。文丨 沈彬
近日,有媒体报道称,“明年1月1日起,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、视频构成违法,最高拘15天,罚5000元”,将之作为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立法亮点予以传播。相当多的媒体转发了这一报道。
但是,“向好友发不雅照片算违法”既不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新增内容,更不是未来的执法重点领域。这是一种误读,甚至会引发舆论场的认知混乱,以及网友对新法的抵触、恐慌情绪。
原报道称,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,进而解读称,“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,一旦被举报查实,也会受到法律制裁”。这一解读引发网民的广泛传播,有的在追问:“老婆发我私密照,要不要举报?”更多网友则对将宝贵的执法资源投入处置私人之间发送不雅照片,表达质疑。
事实上,这并不是新法的内容。20年前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就明确利用网络发淫秽照片、视频构成治安违法。新法只是按照现在的表达习惯,把原来的“计算机信息网络”表述成了“信息网络”,并且调整了罚款金额,以及增加一款要求:从严处罚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。
新法哪里有什么“向好友发不雅照片算违法”的新增内容?
首先,淫秽≠不雅,法律的红线不能如此“戏说”。
新旧法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传播“淫秽”内容,而不是范围界定不清的“不雅”内容。“淫秽”内容,有明确的法律定性,内涵和外延也是相对清晰的,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“不雅照片”“私密照片”。否则的话,情侣之间有亲密互动、衣着相对暴露的照片、视频,都可以纳入“不雅”的范围,从而渲染了“人人违法”的恐慌气氛。就像很多网友追问的:“老婆发我私密照,明年也算违法?”这当然是对法律的误读。
其次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而非侵入私域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主要处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秩序,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,有着类似刑法的功能,所以有“小刑法”之称。刑法明确规定了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”和“传播淫秽物品罪”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禁止传播淫秽内容,是对于刑法相关罪名的衔接,形成处罚梯度。
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全感;如果是不影响社会治安的私人间的行为,该法律就没必要过度介入。特别是,治安拘留行为作为剥夺公民自由的严重行政处罚,必须有谦抑性、设置“高门槛”,不能让公民动辄得咎、动辄“拘留”,战战兢兢、如临深渊。比如,亲友之间带有一些“彩头”的麻将,就没必要纳入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打击赌博的范围。
同理,将20年前就有的禁止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,解读成“亲友之间发不雅照片,明年就构成违法,最高拘15天”,为了吸睛,用子虚乌有的“修法亮点”挑动对立情绪,乃至营造“人人违法”的氛围。这是设置了错误的公共议程,也在解构立法的严肃性,破坏社会法治共识。
在情绪化传播、碎片化阅读、“仇恨诱饵”盛行的舆论环境之下,媒体要握牢手中的笔、扛起负责任传播的旗。对相关立法、修法的专业报道,要做到尽职、讲理、共情,对真相负责,也要对传播结果负责。
哪些情况下“发送私密信息”可能违法,律师详解
判断是否涉嫌违法,“关键在于区分‘淫秽信息’与‘私密信息’”
“明年1月1日起,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”的新闻登上各平台热搜,再度引发社会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热议。一时间,“明年起不要再发私密视频”“夫妻情侣不能互发私密信息示爱、调情”的言论涌现。
事实上,“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”并非一则新规定,更不是明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所要表达的全部内容,前述对新法条款的解读有片面理解之嫌。
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,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,从重处罚。
对比旧法的第六十八条,可以看到新法将原来的“计算机信息网络”改成了“信息网络”,这一调整,更多是由于随着信息技术发展,信息空间不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网络。旧法相关条款自2005年通过以来,未进行过修改,彼时的表述已不再适应当今的社会环境。

治安管理处罚法旧版(左)与新版(右)对比
“对于传播淫秽信息条款的修改,应理解为是对原有法律规范的完善,而非创设全新的禁止性规定。”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,修改的目的在于,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规制利用新型通信技术进行的违法行为,填补治理空白,而非突然将私人聊天行为“入罪入罚”。
事实上,过去早已有“用微信发淫秽视频给好友属犯法”的案例。2022年,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曾公开报道一起“男子多次微信转发淫秽视频被拘”的案件:江苏南京警方接到群众匿名举报,称男子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好友发送淫秽小视频。王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。民警对其手机内容进行提取,经鉴定查明,其多次向多人发送淫秽信息,其好友接收后进行转发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,王某等5人被行政拘留。
新法对比旧法更为突出的变化有两点,其一是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针对一般情节的罚款额度,由原来的“三千元以下罚款”提升至“五千元以下罚款”,针对情节较轻的罚款额度,由原来的“五百元以下罚款”提升至“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”,以增强法律威慑。
其二,增加了对涉及未成年人情形的从重处罚规定,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。此举不仅呼应了2020年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确立的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则及新增“网络保护”专章,更有助于打击针对儿童的网络色情。
总体来看,赵占领律师指出新法条款打击的行为模式是明确的:首先,覆盖了各类传播场景,包括在微信群、QQ群等相对公开的场合分享,也包括通过私聊向他人发送;其次,重点惩治有组织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,例如群主放任成员在群内大量传播淫秽信息,或者向多人、不特定人传播,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;最后,尤其严厉地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传播行为。
不过,公众情绪也折射出他们对这一法律条款未来实施情况的担心:如果仅是私下和好友、恋人或者配偶互发一些私密照片视频,就构成违法了吗?
对此,赵占领律师表示,这种担忧可以理解,但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法律概念的误读和对执法原则的误解。“关键在于区分‘淫秽信息’与‘私密信息’。法律禁止传播的是‘淫秽信息’,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。而情侣、配偶之间出于情感交流目的互发的私密照片或视频,只要不涉及上述淫秽内容,且未向第三方传播,通常不被视为法律规制的对象。”
赵占领指出,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遵循“谦抑性”原则,对于不影响社会秩序的私人领域行为,法律没有过度介入的必要。当然,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将私密内容向外界传播,则可能涉嫌侵犯隐私,甚至涉嫌构成犯罪。
媒体:私聊不是淫秽信息的避风港
“叮咚”——您收到一条新消息。点开一看,却是一张不堪入目“小黄图”,或者一段令人尴尬的“黄段子”。这种在私聊中突如其来的骚扰,尤其对女性而言,早已不是个别现象。过去,女性在私聊中遭遇骚扰时,常陷入两难:拉黑对方可能被反讽“开不起玩笑”,维权又因证据固定难而不了了之。
从忍气吞声,到有权说“不”!从明年开始,这种“私聊骚扰”不再是道德问题,而是一条明确的法律红线!2026年1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将正式施行,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,对传播淫秽信息加大了处罚力度。
让我们来看看,法律是如何将它的保护范围,从我们身边的物理空间,延伸至每一个私人对话框的?新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八十条明确将“利用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”纳入治安处罚范畴,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,只要证据确凿,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,一旦被举报查实,也会受到法律制裁。
我是霁月呀认为,私聊并非违法的“避风港”。随着通讯技术的普及,不受欢迎的淫秽信息传播已成为一种新型骚扰形式,尤其对女性和未成年人造成困扰。当在私聊中接收到未经同意的“小黄图”“黄段子”时,许多女性的第一反应是强烈的震惊、羞耻和愤怒。传统观念中,私聊骚扰往往被归为"道德问题"或"个人纠纷",受害者维权困难重重。被冒犯的受众只能默默拉黑、删除,甚至安慰自己"这只是玩笑"。但内心的不适感却真实存在。
正如物理空间中的性骚扰需要法律规制一样,数字空间中的骚扰行为同样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。新规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: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私人聊天同样不是道德洼地。这也反映了法律对数字时代社会关系变化的回应。它试图在快速发展的通讯技术与相对稳定的社会规范间搭建桥梁,界定数字时代人与人交往的新边界。
法律是底线,但真正的改变,需要每个人的参与。在数字时代,学会尊重他人的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同样重要,这或许是此次法律修订带给我们的深层启示。